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 分類:新聞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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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22-12-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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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加強我省醫療機構制劑管理工作,確保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規范有序,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概要描述】為加強我省醫療機構制劑管理工作,確保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規范有序,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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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22-12-22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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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醫療機構制劑管理工作,確保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規范有序,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制劑的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制劑的申報與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三部委《關于印發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管理意見的通知》(國中醫藥醫政發〔2010〕39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藥物臨床試驗審評審批程序的公告》(2018年第50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的公告》(2020年第48號)等,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申請醫療機構制劑的注冊申請、調劑使用,以及進行相關的審評、審批、檢驗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醫療機構制劑,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臨床需要經批準或備案而配制、自用的固定處方制劑。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應當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三十二條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總局關于對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實施備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號)》所規定的傳統中藥制劑,經備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劑批準文號。具體要求按《福建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管理實施細則》(2018年第15號通告)執行。
第四條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藥監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含補充申請、再注冊,下同)、調劑使用許可管理工作。
福建省藥品審評與監測評價中心(以下簡稱省藥品審評中心)負責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技術審評。
福建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省藥品核查中心)負責醫療機構制劑藥學研究、藥理毒理、臨床試驗、配制條件的現場核查及抽樣工作。
福建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以下簡稱省藥檢院)負責醫療機構制劑首次注冊、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和處方補充申請、修改制劑質量標準補充申請的注冊檢驗與標準復核。
第五條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的申請人,應當是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
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取得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療機構可以申請醫療機構制劑,但是必須同時提出委托配制的申請。接受委托配制的單位應當是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者藥品生產企業。委托配制的制劑劑型應當與受托方持有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生產許可證所載明的范圍一致。
第六條 醫療機構制劑只能在本醫療機構或者經批準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憑醫師處方使用,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所載明的診療范圍一致。
第二章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
第一節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基本要求
第七條 申請醫療機構制劑,應當進行相應的臨床前研究,包括處方篩選、配制工藝、質量標準、藥理、毒理學研究等。
第八條 申請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所報送的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范。
第九條 申請配制醫療機構制劑使用的化學原料藥、中藥飲片、輔料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等,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原料、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注冊的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提供申請人或者他人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他人在中國存在專利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批準后發生專利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專利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二條 專利權人可以依據專利管理部門的最終裁決或者人民法院認定構成侵權的生效判決,向省藥監局申請注銷侵權人相應的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省藥監局據此注銷侵權人的醫療機構制劑批準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制劑的名稱,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藥品命名原則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稱。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制劑的質量標準、說明書和包裝標簽由省藥監局根據申請人申報的資料,在批準制劑注冊申請時一并予以核準。醫療機構制劑的說明書、包裝和標簽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藥品說明書、包裝和標簽的管理規定印制,并需標注“本制劑僅限本醫療機構使用”字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醫療機構制劑申報:
(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二)含有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活性成份的品種;
(三)除變態反應原外的生物制品;
(四)中藥注射劑;
(五)中藥、化學藥組成的復方制劑;
(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制劑。
第二節 醫療機構制劑臨床試驗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包括臨床試驗申請和配制申請首次注冊一般應當先申報臨床試驗,獲得同意并完成臨床試驗后,再申請配制。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制劑臨床試驗申請前,申請人可以向省藥品審評中心申請溝通,省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溝通會議,重點對醫療機構制劑申報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必要性進行交流,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申請醫療機構制劑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申請人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制劑藥物臨床試驗申報資料(附件1),并填報《醫療機構制劑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表》(附件2)。
省藥監局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十九條 省藥品審評中心收到臨床試驗申請的申報資料后,30日內完成技術審評,出具綜合審評意見。
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受理后,需要申請人在原申報資料基礎上補充技術資料的,省藥品審評中心出具《補充資料通知》,以書面方式一次性通知申請人在80日內補充資料。申請人應當按要求提交補充資料,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審評時限。
第二十條 省藥監局收到省藥品審評中心的綜合審評意見后,應當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準予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藥物臨床試驗通知書》;決定不予開展醫療機構制劑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醫療機構制劑審查意見通知書》,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臨床試驗樣品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臨床研究。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藥物臨床試驗通知書》后,一般應當在3年內實施。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自獲準之日起,3年內未有受試者簽署知情同意書的,該藥物臨床試驗許可自行失效。仍需實施藥物臨床試驗的,應當重新申請。臨床試驗應參照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在本醫療機構內開展,應當取得受試者知情同意以及倫理委員會的同意,每個適應癥受試例數不得少于60例。
臨床試驗期間,發生臨床研究方案變更、重大藥學變更或者非臨床研究安全性問題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報送省藥監局和省藥品審評中心。發現不良反應存在安全性問題及其他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修改臨床研究方案、暫?;蛘呓K止臨床試驗等措施。
第三節 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許可
第二十三條 完成醫療機構制劑藥物臨床試驗后申請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的,申請人需填報《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表》(附件3)并提交醫療機構制劑藥物臨床試驗總結及相關資料(附件1);申請配制的化學制劑已有同品種制劑獲得制劑批準文號的,可以免于進行臨床研究。申請人需填報《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表》并提交相關資料(附件1)。
省藥監局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受理后相關資料移交給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省藥品核查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應當組織對醫療機構制劑藥學研制、藥理毒理、臨床試驗、配制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同時按規定抽取連續配制的3批樣品,送省藥檢院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
省藥品核查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4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并將核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反饋至省藥品審評中心。
第二十五條 省藥檢院收到樣品后,40日內完成檢驗和質量標準的技術復核,出具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樣品檢驗報告書,并將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樣品檢驗報告書反饋至省藥品審評中心。
第二十六條 省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開展綜合審評工作。于受理日起80日內,結合現場核查報告、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樣品檢驗報告書,向省藥監局出具綜合審評意見。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一次性發出《補充資料通知》,申請人應在80日內將資料補充完整,補充資料時間不計入藥品審評時限。
第二十七條 省藥監局收到省藥品審評中心的綜合審評意見后,應當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予以注冊的決定。準予注冊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核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決定不予注冊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審批意見通知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格式為:閩藥制字H(Z、S)+4位年號+4位流水號。H-化學制劑,Z-中藥制劑,S-生物制品。
第三章 調劑使用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制劑一般不得調劑使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事件或者臨床急需而市場沒有供應時,使用單位可向省藥監局申請醫療機構之間調劑使用。
臨床急需品種的目錄由省藥監局、省衛健委組織專家討論制定。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應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按要求向省藥監局提出申請,填報《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請表》并提交申報資料(附件4),報省藥監局審批。
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特殊制劑以及跨?。ㄗ灾螀^、直轄市)調劑的,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省藥監局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調劑審批部門應當在受理調劑申請后 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調劑的決定。準予調劑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批件》。
決定不予調劑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出具《審批意見通知件》,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批準調劑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逾期仍需調劑使用的,需重新提出申請。重新申請調劑使用的,應提交該品種2年調劑使用的臨床總結和不良反應報告,必要時提供臨床試驗研究資料。
第三十四條 配制單位對醫療機構制劑的質量負責。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制劑的說明書要求貯存使用。
第三十五條 申請制劑調劑的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調劑:
(一)宣傳或者變相宣傳制劑療效的;
(二)未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制劑調劑使用情況的;
(三)超出所批準的調劑使用制劑品種、范圍、期限和數量調劑使用的;
(四)不按照制劑的說明書要求貯存使用或超范圍使用的;
(五)未按規定提交調劑制劑臨床使用情況總結的,未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定報告制劑不良反應的。
第四章 補充申請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配制制劑,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工藝和質量標準,不得擅自變更工藝、處方等。需要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出補充申請,報送相關資料,經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注冊后,如需變更以下內容的,應當提出補充申請:
(一)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
(二)變更委托配制單位或配制地址;
(三)修改制劑質量標準;
(四)變更制劑規格;
(五)變更制劑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六)增加中藥制劑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學藥品制劑(生物制品)的適應癥;
(七)變更服用劑量或者適用人群范圍;
(八)增加說明書安全性內容;
(九)變更制劑有效期;
(十)變更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十一)變更制劑包裝規格;
(十二)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或者地址名稱;
(十三)其他。
對屬于補充申請事項(一)、(二)需進行現場檢查,并抽取連續配制的3批樣品送省藥檢院進行檢驗;(三)、(四)項需送省藥檢院3批樣品制劑進行檢驗,并對質量標準修改內容進行技術復核;(五)項需送省藥檢院3批樣品制劑進行檢驗。
對屬于補充申請事項(一)至(八)由省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綜合審評意見。補充申請事項(九)至(十二)由省藥監局直接審批。
第三十八條 增加制劑的功能主治或適應癥,改變服用劑量等應當進行臨床研究,已被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ㄗ灾螀^、直轄市)批準的可免于相關臨床研究。
第三十九條 申報補充申請,申請人需填報《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表》并提交補充申請資料(附件5)。
省藥監局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條 補充申請受理后,需要現場核查和檢驗的,省藥品核查中心應當組織現場核查及抽樣,并送省藥檢院檢驗和進行質量標準技術復核。
省藥品核查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40日內完成上述工作,并將申報資料、核查情況、核查結果等相關材料反饋至省藥品審評中心。
第四十一條 省藥檢院收到樣品后,40日內完成檢驗和質量標準技術復核,出具檢驗報告書和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并將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樣品檢驗報告書反饋至省藥品審評中心。
第四十二條 對屬于第三十七條(一)至(五)項申請,省藥品審評中心收到申報資料后開始技術審評工作,于受理日起80日內,結合現場核查報告、質量標準復核意見和樣品檢驗報告書,向省藥監局出具綜合審評意見。
對屬于第三十七條(六)至(八)項申請,省藥品審評中心收到補充申請資料后,40日內完成審評,向省藥監局出具綜合審評意見。
第四十三條 省藥監局收到省藥品審評中心的綜合審評意見后,應當在10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屬于第三十七條(八)至(十二)項申請,應當自受理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核發《醫療機構制劑注冊補充批件》。
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五章 再注冊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配制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照原申請配制程序提出再注冊申請,填報《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請表》并提交再注冊資料(附件6)。屬于應用傳統工藝配制的中藥制劑,應按照《福建省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備案管理實施細則》(2018年第15號通告)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冊,并注銷制劑批準文號:
(一)市場上已有供應的品種;
(二)按照《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應予撤銷批準文號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再注冊申請的;
(四)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 省藥監局收到申報資料后,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七條 省藥品審評中心收到受理資料后,30日內完成再注冊技術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省藥監局收到審核意見后10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批準再注冊的決定。決定予以再注冊的,核發《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批準通知書》,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決定不予再注冊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對不予再注冊的制劑及申請人未按照規定時間申請再注冊的制劑,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有效期屆滿時予以注銷。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對醫療機構制劑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五十條 未經申請人同意,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專業技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安全利益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中所稱固定處方制劑,是指制劑處方固定不變,配制工藝成熟,并且可以在臨床上長期用于某一病癥的制劑。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中辦理時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三條 以下時間不計入相關工作時限:
(一)申請人補充資料、核查后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對生產工藝、質量標準和說明書等所占用的時間;
(二)因申請人原因延遲核查、檢驗、召開專家咨詢會等的時間;
(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中止審評審批程序的,中止審評審批程序期間所占用的時間;
第五十四條 省藥監局負責醫療機構制劑注冊評審專家的管理并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陡=ㄊ♂t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閩食藥監注〔2006〕595號)同時廢止。
附件:1.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2.醫療機構制劑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表
3.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表
4.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報資料要求
5.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申報資料要求
6.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7.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請表
8.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記錄表
9.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申請表
10.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請表
11.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真實性承諾書
12.檔案袋封面格式
附件1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申報資料
1.制劑名稱及命名依據;
2.立題目的以及該品種的市場供應情況;
3.證明性文件;
4.標簽及說明書設計樣稿;
5.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以及使用背景情況;
6.配制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7.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8.制劑的質量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
9.制劑的穩定性試驗資料;
10.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11.原料、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
12.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13.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4.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5.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6.臨床研究方案;
17.臨床研究總結(申報配制時提供)。
二、申報說明
1.制劑名稱及命名依據
(1)制劑名稱包括中文名、漢語拼音名,命名應當符合中國藥品通用名稱、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或者國家藥典委員會以其它方式確定的藥品通用名稱或者藥品命名指導原則等,并闡釋命名依據。
(2)制劑名稱應當明確、簡短、規范,不得使用商品名稱,不得與已批準的藥品和醫療機構制劑重名。已有標準制劑名稱應當與標準一致。
2.立題目的以及該品種的市場供應情況
重點評估合法性、安全性、必要性。
3.證明性文件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醫療機構制劑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的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承諾書。
(3)提供化學原料藥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原料藥的批準證明性文件、銷售發票、檢驗報告書、藥品標準等資料。
(4)提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符合藥用的證明材料及質量標準。
(5)申請委托配制制劑的,還應提供:委托配制合同、制劑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證明材料,委托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明。
(6)委托試驗的,應當提供申請人與被委托機構的合同書,并附該機構合法登記證明、必要的資質證明。
(7)證明性文件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變更證明。
4.標簽和說明書設計樣稿
(1)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的要求。
(2)標簽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除標注配制批號、配制日期外,其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的范圍,不得印有暗示療效、誤導使用和不適當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
(3)說明書和標簽均需標注“本制劑僅限本醫療機構或者經批準調劑使用的醫療機構使用”字樣。
5.處方組成、來源、理論依據以及使用背景情況
化學制劑應提供處方篩選的情況,中藥制劑應提供詳細的處方組方依據。
6.配制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配制工藝應當做到科學、合理、可行,力求達到制劑安全、有效、可控和穩定。工藝研究應當對整個工藝過程進行詳細研究,并對工藝及工藝參數設定的合理性進行闡述。
描述制劑的配制工藝,提供工藝篩選的研究資料(包括選定工藝的依據),3批中試數據以及相關文獻資料。
7.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質量研究項目一般包括性狀、鑒別、檢查和含量測定等,應當充分考慮制劑工藝和制劑本身性質對質量的影響。
8.制劑的質量標準草案及起草說明
制劑標準的制定應當優先考慮制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結合處方、配制工藝、使用等環節設定檢測項目和限度,一般包括:名稱、處方、制法、性狀、鑒別(顯微鑒別、理化鑒別)、檢查、浸出物或者提取物、含量測定、功能主治或者適應癥、用法用量、規格、貯存等。應當符合現行法規、技術規范、國家標準等規定,應符合制劑劑型的特點,并能體現控制產品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的均一性、穩定性方面的要求。
9.制劑的穩定性試驗資料
制劑的穩定性研究參照《原料藥物與制劑穩定性試驗指導原則》執行。一般包括影響因素試驗、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應當采用中試或者生產規模的 3 批樣品,以能夠代表規模生產條件下的產品質量。所用包裝材料和封裝條件與擬上市包裝一致?;瘜W制劑提供影響因素試驗、加速試驗(6個月)和長期試驗(6個月以上)的數據。中藥制劑提供加速試驗(6個月)和長期試驗(6個月以上)的數據。制劑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效期提交資料。
10.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應當提供連續3批樣品檢驗報告書。委托其他單位配制的,應當提供受委托配制單位出具的連續 3批樣品的檢驗報告書。
11.原料、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
應當提供處方中所用原料和藥材的來源、質量標準、檢驗報告及購貨發票等證明性文件復印件,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中藥飲片還應當提交批準證明文件及附件的復印件。
輔料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管理規定,應當提供所用輔料的來源、質量標準和檢驗報告書等證明性文件。
12.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包裝材料和容器選擇應當以制劑的性質、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性質及制劑穩定性考核的結果為依據。
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關管理規定,應當提供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來源、質量標準和檢測報告書等證明性材料。
13.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應當提供藥效學試驗背景、試驗目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試驗結果、試驗結論、參考文獻等內容。有關研究應當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原則。
14.單次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應當提供試驗背景、試驗目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試驗結果、試驗結論、參考文獻等內容。有關研究應當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15.重復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應當提供試驗背景、試驗目的、試驗材料、試驗方法、試驗結果、試驗結論、參考文獻等內容。有關研究應當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16.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必須遵循對照、隨機和重復的原則。
主要內容:試驗題目與立題理由、研究背景、試驗目的、研究適應范圍、試驗設計原則、受試者選擇(診斷標準、入選標準、排除標準、退出標準、例數)、受試藥物(來源、規格)、給藥方案、試驗步驟、觀察指標與觀察時間(癥狀與體征、實驗室檢查、特殊檢查)、結果統計與分析方法、療效評定標準、中止和結束臨床試驗標準、試驗用藥的管理、受試者編碼、揭盲規定、病例報告表、不良反應記錄與嚴重不良反應事件報告方法、倫理學要求、主要參考文獻。
17.臨床試驗總結
臨床試驗總結內容:摘要、試驗單位、試驗目的、適應癥范圍、受試者選擇(年齡、性別、體重、健康檢查、診斷標準、入選標準、排除標準、退出標準、病例數)、試驗分組方法、受試藥物(來源、批號、規格、保存條件)、給藥方案、試驗步驟、觀察指標與觀察時間(癥狀與體征、實驗室檢查、特殊檢查)、療效評定標準、試驗結果(實際病例數與分配、受試者基本情況分析與可比性分析、主要觀察指標結果及分析、療效分析、不良反應分析)、試驗結論、有關試驗中特別情況的說明、典型病例、試驗用藥品檢驗報告書、參加單位臨床小結、統計分析報告、主要參考文獻等。應注意圍繞適應病癥,對處方合理性、創新性及臨床試驗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簡明扼要的論述。
18.根據中醫藥理論組方,利用傳統工藝配制(即制劑配制過程沒有使原組方中治療疾病的物質基礎發生變化的),且該處方在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的,其制劑可免報資料項目13項-17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報送資料14項、15項:
(1)處方中含法定標準中標識有“劇毒”“大毒”及現代毒理學證明有明確毒性的藥味;
(2)處方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19.本醫療機構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是指能夠提供在本醫療機構連續使用5年以上的文字證明資料(如醫師處方,科研課題記錄,臨床調劑記錄等),并提供100例以上臨床病歷原始記錄和療效總結報告。
20.申請配制的化學制劑屬已有同品種獲得醫療機構制劑批準文號的化學藥品,可免報資料13項-17項。
21.申報資料一式兩份。
附件2
受理號: 受理日期:
醫療機構制劑藥物臨床試驗申請表
制劑名稱:
申請人: (公章)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
填表說明
1.申請人名稱應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載明的名稱一致。
2.填表應當使用中文簡體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陳述應簡明、準確。
3.制劑類別:應注明化學藥品、中藥或生物制品。
4.輔料:對處方使用的每種輔料均應填寫,包括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等。處方量按1000制劑單位計算。
5.委托配制: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申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應當填寫表中相關內容。
6.本表須打印,A4紙張,一式三份。
制劑名稱 |
通用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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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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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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劑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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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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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委托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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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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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所用輔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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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工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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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所用輔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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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癥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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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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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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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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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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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配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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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配制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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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簽字)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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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配制 |
制劑配制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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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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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配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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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配制單位法人代表 |
(簽字及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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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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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性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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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研究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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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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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藥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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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研究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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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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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研究項目及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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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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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 |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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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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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資 |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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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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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
我們保證:①本申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②申請表內容及所提交資料、樣品均真實、來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權益,其中試驗研究的方法和數據均為本藥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藥品得到的試驗數據;③如有不實之處,我們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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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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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
法人代表(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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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期: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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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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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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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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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附件3
受理號: 受理日期:
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申請表
制劑名稱:
申請人: (公章)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
填表說明
1.申請人名稱應當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載明的名稱一致。
2.填表應當使用中文簡體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陳述應簡明、準確。
3.制劑類別:應注明化學藥品、中藥或生物制品。
4.輔料:對處方使用的每種輔料均應填寫,包括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等。處方量按1000制劑單位計算。
5.委托配制:未取得《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無相應制劑劑型的“醫院”類別的醫療機構申請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應當填寫表中相關內容。
6.本表須打印,A4紙張,一式三份。
制劑名稱 |
通用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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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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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類別 |
|
劑 型 |
|
規 格 |
|
是否委托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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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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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所用輔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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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工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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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所用輔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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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癥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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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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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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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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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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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配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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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配制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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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簽字) |
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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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配制 |
制劑配制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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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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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配制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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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劑配制單位法人代表 |
(簽字及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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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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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性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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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研究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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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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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藥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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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研究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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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及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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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研究項目及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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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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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審 |
(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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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意見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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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資 |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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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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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
我們保證:①本申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②申請表內容及所提交資料、樣品均真實、來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權益,其中試驗研究的方法和數據均為本藥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藥品得到的試驗數據;③如有不實之處,我們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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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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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
法人代表(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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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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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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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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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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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
附件4
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報資料要求
1.《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請表》原件(附件7)。
2.證明性文件:制劑調出和調入雙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調出方《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經批準委托配制的醫療機構傳統中藥制劑應當提供制劑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擬調出制劑的《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或批文復印件。
4.調劑雙方簽署的調劑使用合同(協議)。
5.調劑使用的理由,調劑數量、使用期限和范圍。
6.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記錄表(附件8)。
7.擬調出制劑的質量標準、說明書和標簽。
8.調出方出具的擬調出制劑樣品的自檢報告。
9.申報資料真實性承諾書;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時還應當提交《法人授權委托書》。
附件5
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申報資料要求
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項目及說明
一、補充申請事項
1.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
2.變更委托配制單位或配制地址
3.修改制劑質量標準
4.變更制劑規格
5.變更制劑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6.增加中藥制劑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學藥品制劑的適應癥
7.變更服用劑量或者適用人群范圍
8.增加說明書安全性內容
9.變更制劑有效期
10.變更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11.變更制劑包裝規格
12.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或者地址名稱
13.其他
二、申報資料項目
1.《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表》原件(附件9)。
2.變更原因概述。
3.歷次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批件及其附件。
4.證明性文件,包括: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
(2)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注冊證書復印件或核準編號。
(3) 委托配制制劑雙方簽訂的委托配制合同復印件;
(4) 制劑受托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5.修訂的制劑說明書及標簽設計樣稿。
6.詳細的配制工藝及工藝研究資料。包括工藝路線、所有工藝參數、設備、工藝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7.質量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8.修訂的制劑質量標準及起草說明。
9.制劑的穩定性試驗資料。
10.連續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書。
11.變更前后原料藥、輔料、中藥材質量標準、中藥飲片標準或炮制規范(原文復?。?,包括藥材的基原及鑒定依據、前處理、炮制工藝、有無毒性等。
12.主要藥效學、毒理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3.不良反應報告資料、臨床安全監測評價資料、相關文件及文獻資料。
三、申報資料項目表
補充申請事項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變更委托配制單位或配制地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修改制劑質量標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變更制劑規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變更制劑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增加中藥制劑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學藥品制劑的適應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變更服用劑量或者適用人群范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增加說明書安全性內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變更制劑有效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變更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變更制劑包裝規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或者地址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意:“+”為必須提交的資料,“±”為選擇提交的資料,“-”為無需提交的資料,“☆”指如有修改的應當提供的資料。
四、補充申請事項有關要求
(一)補充申請事項1: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
申報資料6應包括變更前后工藝對比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涉及修改制劑質量標準的,提供申報資料8。
(二)補充申請事項2:變更委托配制單位或配制地址。
申報資料4應包括受托方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GMP符合性檢查結果證明文件以及雙方的委托合同。
(二)補充申請事項5:變更制劑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申報資料6應包括使用新舊輔料對比的工藝研究試驗資料。涉及修改制劑質量標準的,提供申報資料8。
(四)補充申請事項11:變更制劑包裝規格。
如涉及最小包裝藥品裝量、包裝容器空間大小等影響藥品質量和穩定性的因素,應提供申報資料7和申報資料9。申報資料7應包括使用新舊包裝規格對比的質量研究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五)補充申請事項12: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或者地址名稱。
申報資料4應包括有關管理機構同意更名的文件復印件,更名前與更名后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等的復印件。
五、說明
1.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不應導致藥用物質基礎的改變;
2.規格應根據用法用量合理確定,一般應不小于最小單次服用量或者大于單次最大服用量;
3.藥學研究資料,根據對注冊事項的不同要求,分別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藥學研究試驗資料和必要的國內外文獻資料。
4.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或者地址名稱,是指《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單位名稱或者地址名稱變更后,醫療機構制劑注冊批件的制劑單位名稱或者地址作相應變更。
5.申報資料一式兩份。
附件6
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1.《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請表》原件(附件10)
2.證明性文件。
(1)制劑批準證明文件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的文件;
(2)《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復印件。經批準委托配制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應當提供制劑配制單位的《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3.三年內制劑臨床使用情況及及調劑使用情況總結;
4.三年內不良反應情況總結;
5.制劑處方、工藝、質量標準;
6.制劑所用原料藥的來源。
7.制劑抽驗情況,對制劑不合格情況應當作出說明。
8.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真實性承諾書(附件11);經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時還應當提交《法人授權委托書》。
附件7
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申請表
制劑名稱 |
|
劑 型 |
|
|
規 格 |
|
有效期 |
|
|
質量標準 |
|
產品批號 |
|
|
批準文號 |
|
|||
申請理由 |
|
|||
使用范圍 |
|
|||
調劑數量 |
|
使用期限 |
至 年 月 日 |
|
|
調出方 |
調入方 |
||
醫療機構單位名稱 |
|
|
||
醫療機構地址 |
|
|
||
制劑配制單位名稱 |
|
...................... |
||
制劑配制地址 |
|
...................... |
||
《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藥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法人代表 |
(簽字及公章) |
(簽字及公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8
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記錄表
時間 |
批件號 |
制劑名稱 |
規格 |
批號 |
調出單位 |
調入單位 |
數量 |
經辦人 |
備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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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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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9
醫療機構制劑補充申請申請表
制劑品種名稱 |
|
類別 |
|
規 格 |
|
申請機構制劑許可證號 |
|
批 準 文 號 |
|
批準日期 |
|
補充申請事項 |
□1、改變可能影響制劑質量的工藝 |
||
□2、變更委托配制單位或配制地址 |
|||
□3、修改制劑質量標準 |
|||
□4、變更制劑規格 |
|||
□5、變更制劑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
|||
□6、增加中藥制劑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學藥品制劑的適應癥 |
|||
□7、變更服用劑量或者使用人群范圍 |
|||
□8、增加說明書安全性內容 |
|||
□9、變更制劑有效期 |
|||
□10、變更直接接觸制劑的包裝材料或者容器 |
|||
□11、變更制劑包裝規格 |
|||
□12、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或者地址名稱 |
|||
□13、其他 |
|||
申請補充的具體內容 |
變更處方中已有藥用要求的輔料 |
||
原批準的具體內容 |
|
||
申請理由 |
|
||
申請機構名稱、法人簽字、蓋章及申請日期 |
|
||
|
|||
法人簽字: |
|||
年 月 日 |
|||
(公章) |
附件10
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請表
制劑名稱 |
|
制劑分類 |
|
劑 型 |
|
規 格 |
|
包裝規格 |
|
||
現批準文號 |
|
批準日期 |
|
批準單位 |
|
||
執行標準 |
|
||
說明: (單位公章) |
|||
聲 明 |
我們保證:①本申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醫療機構制劑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②申請表內容及所提交資料均真實、來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權益,其中試驗研究的方法和數據均為本藥品所采用的方法和由本藥品得到的試驗數據;③如有不實之處,我們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
||
申請人: |
|||
法人代表(簽字): |
|||
日 期: 年 月 日 |
|||
(公章) |
|||
填表人姓名 |
|
填表日期 |
|
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申請表填表注意事項
一、醫療機構名稱、注冊地址: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致。
二、現批準文號、批準日期:以最后的注冊批件的內容為準。
三、執行標準:按最終注冊批件的執行標準填寫,應寫全稱(需帶書名號),并注明第幾版第幾冊,可填寫出頁數。由省、廈門市提高標準的填寫《福建省醫院制劑規程》
四、說明:填寫處方組成,對處方中所用的輔料均應填寫,包括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等,處方量按1000制劑單位計算。同時該欄要填寫補充申請的情況。
附件11
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真實性承諾書
制劑名稱 |
|
制劑分類 |
|
劑 型 |
|
規 格 |
|
包裝規格 |
|
||
現批準文號 |
|
批準日期 |
|
申請人 |
|
||
是否具備相應的生產范圍 |
□是 □否 |
||
處方工藝情況 |
□未變更,所申報的生產工藝、處方真實有效,與原申報(再注冊)的處方工藝一致。 □有變更,具體變更為:......,變更時間為:.....,備案號::.....。 |
||
真實性保證聲明 |
|||
所提交的醫療機構制劑再注冊資料及以上填寫內容真實有效,有據可查。如有不實之處,我們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
|||
法定代表人簽章: (蓋章) |
|||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12
申請編號:
福建省醫療機構制劑品種注冊批準文號
品種檔案袋
制劑名稱:
規格:
配制單位:
配制單位地址:
郵編: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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